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学生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可以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