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教职员工未按本条例履行职责,对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