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第十九条有效发生重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置,维护学校秩序。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