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第十八条有效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