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十六条有效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学校。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心理状况等情形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学校。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