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学校。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心理状况等情形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学校。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