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十五条有效学生不得携带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进入校园,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