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学校举办者和学校提供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