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发挥财政性科技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通过贴息、资本金注入、风险投资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