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科技创新保障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的经费投入。市、区(市)财政的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其中,市、区(市)财政安排的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三到五个百分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