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增强园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聚集能力。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