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和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并制定扶持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