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发展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和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并制定扶持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