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资源共享扶持政策,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利用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服务。本市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补贴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使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资源共享的机制,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服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