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的科学技术优势,引导、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专家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基地的建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