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服务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的科学技术优势,引导、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专家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基地的建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