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用工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务派遣工作者工作时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