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