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达不到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绿地面积标准以及其他相关绿化设计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但确需建设的,经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但住宅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规定标准。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