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宣传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教育群众自觉维护高等级公路的完好和畅通。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加以劝阻、制止、检举、控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