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有权依法稽查、制止、查处非法利用、侵占、污染、损坏高等级公路路产及控制红线内土地的行为,依法维护高等级公路经营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