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涂改、伪造车辆通行费票据的,由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