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补交车辆通行费,可以并处车辆通行费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