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集资、贷款和公路养护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及其设施的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按合同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