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在高等级公路上发生故障的车辆,需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驶离行车道,停于紧急停车带内。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立即报告就近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接到报告的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将故障车辆转移到附近的停车场或者服务区内,费用由车主负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