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品牌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获准使用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和"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在其种植、生产的枸杞及其产品的标识、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应当注明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标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