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占用非税收入资金或者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五年内不得再代理。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延解、占压非税收入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处延解、占压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