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事项,按照职责查清事实并依法处理,同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