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资金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非税收入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