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涉及省与州(市)、县(市、区)政府间的非税收入分享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征求相关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按照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分享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政府间分享的非税收入,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办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