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涉及省与州(市)、县(市、区)政府间的非税收入分享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征求相关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按照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分享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府间分享的非税收入,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办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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