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十四条有效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依法当场征收或者经财政部门批准需要当场征收的,执收单位、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财政部门规定的银行账户。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