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进入汇缴结算账户的非税收入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解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