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规定情形进行现场搅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