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