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和定点屠宰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污水、污物、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养殖专业户从事畜禽非规模养殖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环境污染。禁止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和动物产品。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所和设施,免费接收、处理动物尸体和动物产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