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和定点屠宰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污水、污物、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养殖专业户从事畜禽非规模养殖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环境污染。

禁止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和动物产品。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所和设施,免费接收、处理动物尸体和动物产品。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