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鼓励推广使用生态养殖技术,预防、控制和减少养殖造成的水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