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水井工程(含农业用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须事先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上报水井工程设计方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并接受自治县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水井工程竣工,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