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凡直接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