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监督管理,禁止一切破坏、污染水资源的活动。入江河、湖泊排污口的设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同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自治县依法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在保护、管理、节约、开发利用水资源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