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取水单位和个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