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族教育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县根据少数民族聚居、散居特点,合理设置民族学校、民族幼儿园和普通学校中的民族语文教学班。生源不足的村和乡(镇)可以跨行政区域集中办学,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学校和民族幼儿园。自治县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各种形式的民族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技术学校。设立和撤并民族学校(班)和民族幼儿园,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