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医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及蒙医药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奖励捐献和有偿收购蒙医文献、秘方、验方,做好蒙医药古籍的收集、整理、研究、翻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保护、传承工作。

蒙医药医疗机构应加强蒙医医案、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论证等资料的档案管理。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