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条已修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时,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