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