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技防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