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应当安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而未安装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