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四章 技防系统的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自治区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