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章 技防产品的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进货验证制度,不得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技防产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