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章 技防产品的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旗县级公安机关登记,并提供下列资料的复印件:(一)技防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营业执照及售后服务承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