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百色起义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化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