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被核定公布为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在进行修缮前,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应当报核定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批。文化主管部门在审批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文物保护工作部门的意见。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在进行修缮前,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应当报登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不可移动文物在修缮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应当经审批机关验收。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