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国有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非国有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是该文物的修缮、保养责任人。

国有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或者非国有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不明确的,由该文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修缮、保养。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